七、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
1. 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株洲现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价格、允许收费的耗材按照《株洲市全面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实施零差率销售。
2.物价办加强与省市医保局的联系与沟通,在主管部门下发医疗服务价格文件时,按照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时调整涉及到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耗材价格,并及时将相关调整信息通知到有关科室。
3.各科室如须增加医疗服务项目,需提前与物价办联系,若该项目已列入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专职物价员按照目录价格下发项目维护通知给绩效办, 由绩效办专人进行维护。若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与审批制度执行。
4.新增耗材须按院内审批程序执行,采购验收入库后由物资设备办下发价格维护申请给物价办,由物价办核查价格后下发耗材维护通知给绩效办, 由绩效办专人进行维护。
5.专职物价员应定期监测、统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情况,及时向医院领导汇报测算结果并将有关材料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