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纪办发〔2015〕2号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省纪委、省监察厅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省委教育纪工委,省非公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
省纪委出台《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湘纪发〔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规定》贯彻执行,取得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不知晓《规定》要求、不认真执行《规定》、变相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问题,损害党风政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扎实开展宣传教育
《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狠抓党风廉政建设、推动社会风气转变的有效手段,对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切实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贯彻执行《规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扎实组织《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规定》在全社会的知晓度,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加全面掌握《规定》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揭露违规违纪行为,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规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等奢侈浪费之风。
二、严格执行《规定》要求,落实好婚丧事宜报告制度
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要求,不准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不准为同一事项在同城或异地分次或多次操办;不准收受或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对于未能拒绝或退回的礼金及贵重礼品要及时上交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廉政账户。
各级各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严格落实《规定》第六条要求如实进行报告: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结婚或去世,无论是否由本人操办,都必须向本人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操办婚礼的,事前10个工作日填报《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附件一),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二),操办丧事的,事后10个工作日内按附件二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同时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省直机关、省属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须同时向省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收到婚丧事宜报告后要及时审核登记,建立工作台账。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要监督婚丧事宜报告制度的落实,严格审核把关,发现拟办婚丧事宜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要适时组织对《规定》知晓情况、婚丧事宜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一些重要时间节点,要切实加强明察暗访和重点抽查。
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案件查处,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相关线索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或公开曝光,切实提高执纪监督的实效性和震慑力(省纪委举报电话:12388、0731-82688999,举报网址:www.12388.gov.cn)。
要严肃责任追究,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党纪责任,并按《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
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礼事前报告表
2.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事宜事后报告表
中共湖南省纪委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