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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室信访谈话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0日 18:02 来源:     访问量:

1、与科级以上干部进行初核、取证一类的谈话,必须经纪委监察室的领导批准。

2、与科级以下干部谈话,应有一名纪委监察室的领导参加;与副处级干部谈话,应有一名纪委办公室的处级干部参加;与科级及一般干部群众谈话,须由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干部参加。

3、谈话必须有两名以上干部参加;

4、纪检监察干部不准与谈话对象辩论、争吵,不能搞诱供、逼供。

5、谈话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的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谈话人及被谈话人的签名等。

6、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将谈话笔录送被谈话人核对。

7、谈话人中级别较高的纪检监察干部为谈话负责人(另有指定的除外),谈话负责人要及时向领导汇报谈话情况,并将谈话笔录送有关领导阅处。

8、谈话笔录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严格保密,不得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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