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受理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必须严格保密:
1、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要专人拆阅、接待、接听,并做好记录和登记,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因查案需要出示检举、控告材料,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8、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